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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查看PDF原文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1
第二部分前言 ...... 1
第三部分释义 ...... 4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0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14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0 年 11
月 22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
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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